南人[2002]89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制度,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和上海市人事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为委托单位或个人解决人事管理方面所遇到的问题。
第三条 南汇区人才服务中心和经南汇区人事局授权的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本区人事代理的承办机构,之外单位及所属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南汇区人事局是本区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汇区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派出机构)、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无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各类事业单位(公共事务类执行机构和执法类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国有、集体企业单位;
(三)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辞职或者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与企业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七)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六条 委托人事代理可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又可分单位全员委托代理和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事政策咨询;
(二)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三)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和工龄计算业务;
(四)委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委托办理录用、退工手续 及《劳动手册》 ;
(六)委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三险一金”)的开户、结算、年检等事务;
(七)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其他证明材料;
(八)集体户口挂靠及出具户籍证明、代管党团员组织关系;
(九)代办职称(资格)的考试、评审的有关手续;
(十)办理人才测评、学历认定;
(十一)代办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手续;
(十二)推荐就业;
(十三)其他各类人事配套服务 。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可申请其他所需的代理服务的项目,如人事管理专员委派、高级人才委托招聘、代办“人才引进”手续、代办“照顾困难调沪”手续、代办《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委派、人才培训、协助制定人员发展规划、薪资结构与考评体系的代理设计、行业薪资起向调查、职务分析等。
以上代理内容,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全部内容代理,也可选择部分内容代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工作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事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委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3、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
个人委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及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辞职、辞退和解聘证明或相关文件。
(二)人事代理机构核实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
(三)委托单位或个人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双方发生争议时,根据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内容,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规定解决。
第九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汇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若以后国家、上海市有新的规定,本办法再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